盐都区、亭湖区人民政府,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、盐南高新区管委会,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江苏省防洪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市区防洪实际,现明确第Ⅰ~Ⅹ防洪区防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第Ⅲ、第Ⅳ防洪区外围口门、堤防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请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履行防汛责任。对于第Ⅲ、第Ⅳ防洪区以外的其它防洪区外围口门、堤防,请各地、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落实防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并报市防办备案,确保市区安全度汛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盐城市区第Ⅰ~Ⅹ防洪区责任表
2.市区第Ⅲ防洪区外围口门责任表
3.市区第Ⅲ防洪区外围堤防责任表
4.市区第Ⅳ防洪区外围口门责任表
5.市区第Ⅳ防洪区外围堤防责任表
盐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
2025年4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