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》(第二次修订)4月1日实施

发布日期:2026-04-01 [ ] 浏览次数:

2025年,市水利局坚持问题导向、目标导向,精准聚焦河湖管理痛点难点,完成《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》第二次修订,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。

本次修订细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,调整市县河道分级审批权限,将“涉河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许可后续监管”列为法定制度,破解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最后一公里落实难问题,填补全国河湖管理立法空白。主要修订内容:一是细化第九条河湖管护标准,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总体原则,进一步完善重点河湖、海堤及城镇河道的划界标准,清晰界定管理边界;二是调整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、界限审批权责,将5条河道行政审批权下放至相应县(市、区),明确监管的属地责任,构建权责清晰、高效协同的分级管理体系;三是强化原第二十四条执法效能,新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,充实基层执法力量。同时新增三条条款,明确行政处罚衔接原则及地域、级别管辖权限,构建完整、全面的法治保障体系。

来源:市水利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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